北京勞動合同規(guī)定最新(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(guī)定)
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(guī)定
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,維護勞動者權益,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(guī)定于2019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。
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
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(guī)定
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,規(guī)范勞動合同履行,維護勞動者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制定管理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,并依法簽訂。
第三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內容:
(一)勞動者的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學歷、職業(yè)、工作單位、住所和聯系方式,用人單位的名稱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、職務;
(二)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勞動崗位、工作內容、勞動時間、勞動條件和勞動權利、義務;
(三)用人單位確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;
(四)用人單位約定的保密義務;
(五)用人單位約定的其他事項。
第四條 勞動合同期限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之日起計算。
第五條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,以及勞動合同的期限、地點、工作內容、勞動保護和勞動權利、義務等內容。
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合同文本管理制度,定期檢查、審核勞動合同文本,確保勞動合同文本內容完整、準確、規(guī)范。
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保障措施,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勞動權益。
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約定勞動仲裁和訴訟事項,并提供相應的仲裁和訴訟便利。
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,并記錄繳納情況。
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,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。
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到期或者依法終止,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(xù)訂勞動合同,并依法履行續(xù)訂勞動合同的義務。
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。
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履行監(jiān)督機制,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(jiān)測和檢查,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行為進行處罰。
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管理規(guī)定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實施。
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(guī)定的,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情節(jié)嚴重的,依法給予處罰。
第十六條 本管理規(guī)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